广告法视角:MCN达人口播广告的广告标识义务
一、法条要求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二、常见违规
- 探店视频挂团购链接却不标注"广告";
- 好物推荐视频由品牌付费但伪装成自发分享;
- 口播"家人们纯分享",实际为商单。
三、机构做法
商单内容在视频开头或文案显著位置标注"广告"或"赞助",短视频平台的"品牌合作"入口应正常报备;不得用"友情推荐""自费购买"等话术掩盖商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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