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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直播售假与退一赔三责任

gd17132小时前政策解读18

"大牌原厂尾货""专柜品质同款"——直播间售假是行业毒瘤,也是监管与平台重点打击的对象。一旦所售商品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或不符合质量要求,MCN机构、达人、商家都可能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刑事犯罪。

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退一赔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心条款解读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其二,该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删除"规则与平台连带责任。其四,《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对MCN/达人/平台的实务影响

对MCN机构,选品时未尽品牌授权审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应知售假"而承担连带责任;对达人,达人在直播间推销假货,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对平台,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据公开报道,已有主播因直播间售假被法院判决与商家连带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的案例。

合规行动建议

第一,选品时要求品牌方出具商标注册证、授权链条文件,进口商品提供报关单与检验检疫证明。第二,对"尾货""原单""外贸同款"等模糊表述高度警惕,无正规授权不接。第三,建立假货一票否决机制,发现疑似假货立即下架并终止合作。第四,留存品牌方资质文件与授权书,作为已尽审查义务的证据。第五,购买正版样品比对,发现差异及时送检。

展望

直播售假治理将持续高压,"溯源码""正品保险"等机制会逐步普及。机构应把品牌授权审查作为选品第一道闸门,宁可放弃高佣金白牌,也不能为短期收益卷入售假纠纷。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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