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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视角:直播间对比广告合法性

gd171318小时前政策解读56

直播带货进入常态化后,"我们家比别家便宜""某品牌不如我们家"等对比式话术在直播间高频出现。这类话术一旦涉及对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就可能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播不是法外之地,对比广告的合法性边界值得每一个MCN机构与达人认真对待。

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8年、2021年两次修正,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是广告活动的基础法律,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近年来直播电商高速扩张,监管部门多次强调直播带货本质是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及相关法规。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进一步将互联网直播带货中的广告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明确直播营销人员参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责任。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对商业诋毁作出专门规定。对比广告的合规问题由此成为机构合规培训的高频主题。

核心条款解读

其一,《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直播间对比话术若贬低对手又缺乏事实依据,首先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其二,《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直播中引用"全网最低价""销量第一"等对比数据而不注明出处与口径,即违反本条。其三,《广告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对比广告最核心的禁区,无论表述是否真实,贬低他人即构成违法。其四,《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对比针对特定竞争对手且具有主观恶意,还可能同时触发本条。

对MCN/达人/平台的实务影响

对MCN机构,直播间话术脚本必须纳入法务审核,涉及对比表述的逐条评估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贬低他人;对达人,个人账号直播中说出贬低性话术,责任直接指向主播本人,不能以"口误""即兴发挥"免责;对平台,平台对直播内容负有一定管理义务,监管趋严下平台会加大对对比式话术的巡查与处罚力度,账号可能面临停播、清退。此外,一旦构成虚假宣传,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消费者索赔与平台商誉受损的多重后果。

合规行动建议

第一,建立话术审核清单:直播间禁止无依据的"最""第一""全网最低"等绝对化与对比式表述。第二,确需做对比时,坚持"真实、准确、有出处"三原则:数据来源明确、口径清晰、可随时提供证据。第三,培训主播话术边界: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纳入主播岗前培训与定期考核。第四,留存证据链:广告主的对比依据、数据出处、授权文件等由机构统一归档,保存期建议不短于两年。第五,遇有"贬低同行"的竞品投诉风险时,第一时间下架回放、停用相关话术,并评估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展望

随着直播电商监管常态化,对比广告的执法将更加精细:从"明显违法"走向"话术逐句审查"。机构与达人应把广告合规从"事后补救"升级为"生产流程内置",将合规审查嵌入脚本产出、直播执行、回放留存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在监管趋严的环境中行稳致远。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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