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什么是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多渠道分发机构有何不同
一、两个概念的来源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定义为: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规制的是为他人账号提供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
二、二者的交集与区别
简单说:多渠道分发规定管的是"内容分发资质与内容安全",117号令管的是"直播带货经营行为"。一家同时做短视频分发和直播电商的MCN,可能同时落入两个规章的规制范围——既要办理经营范围登记、配备内容管理负责人,也要履行服务机构的主播管理、选品、防刷单等义务。
三、实务判断
是否构成"服务机构",核心看是否以机构身份为主播提供策划、经纪、运营、培训等服务并以此牟利。纯技术SaaS工具提供方、纯场地出租方,一般不认定为服务机构;但深度介入主播选品、排期、分成的运营方,通常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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